最近,财政部发布了《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中央财政将对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县撤并一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减少一名财政供养人员奖励4000元;如果县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则每超过一人扣减500元。
日前,有媒体评论已对此类措施的效果表示质疑。由于缺乏公开而权威的政策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往往是未知数,也就很难指望政策承担公共责任。我认为,中央财政措施与其说效果不彰显,不如说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体现了权责关系的错位和基层民主的不足。
毋庸置疑,《办法》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政激励促使地方精简机构。平心而论,我国政府规模真的太大了吗?我认为这是必须澄清的误区。长期以来,我们误以为中国是一个“大政府”国家。在改革开放前,政府权力无所不在,这确是事实,但权力大并不等同于“大政府”。其实,比较中国和美国或欧洲国家政府,无论从政府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还是政府开支占GDP的比例看,中国的地方政府都不能算“大”;尤其在政府规模普遍扩张的福利国家时代,中国的中央政府甚至可以说是过分“精简”了。
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认为政府规模过大呢?那要看是相对什么谈大小。许多人之所以认为中国需要精简机构,是因为纳税人供养的一些机构人员拿钱不干事。这个印象可能对许多处于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不公正。但毕竟,我们从媒体报道中看到官员出国“考察”、公款吃喝、公车泛滥,有的甚至贪污腐败并将赃款转移国外;即便不涉及违法,许多农村基层单位也成了安排亲朋好友就业的场所,公务编制很多成了供养当地干部亲属的“肥缺”,而进去之后则人满为患、养尊处优。因此,只是和产出的效益相比,地方政府规模才显得“太大”了,因而在效益得不到改善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不断“精简”:既然纳税人的钱不能花在刀口上,让更多的“闲人”进入政府部门干吗?
如此看来,政府规模无所谓大小,一切都以地方公共服务的需要为标准,以人民的满意度为衡量。美国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部是一个极其庞大的部门,在美国也经常遭人诟病,但这个部门“精简”不了,否则那些失业人员、低保人员、退休人员就没人“管饭”了;换言之,“精简”这个机构引起的抗议浪潮,远比维持现状大得多,因而不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做总统都没人敢碰这个机构,因为它毕竟履行着至今不可替代的社会职能。
我们的社会保障部门倒是“精简”,但这正是社会保障不足的体现;我们的环保部门也很“精简”,环保执法人员没几个,结果就是环保法难以落实,环境质量不断下降;我们的劳动保障部门很“精简”,结果是劳动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我们的教育机构也相当“精简”,结果是农村基础教育捉襟见肘;我们的平等保护机构则根本不存在,结果是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生理歧视普遍存在……
这说明一个常识:有些不能“精简”的机构是精简不得的,而究竟哪些可以精简、哪些应该维持,取决于当地对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而谁最清楚当地的实际需要?当然是生活在当地的纳税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策,效益确实都需要评估,但最公正的评估主体不是上级领导,而是当地老百姓。如果他们愿意出钱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让地方政府为他们修公路、装电灯、加强环保、改善教育,有什么理由让他们“精简”呢?事实是,许多地方的公共服务严重不足,许多该做的事情没有做,而要将这些事情做起来,很快会发现政府规模不是太大了,而是太“小”了。
当然,要保证政府只做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需要建立地方民主责任制。如果地方选举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地方人大没有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职能、地方政府权力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约束、地方决策基本上是由“一把手”说了算,那么,这样的地方政府还是更“精简”一点好。不过,这就产生了一个难题:既然不能依靠地方民主责任制合理确定地方政府规模,就只能依靠远在中央的财政部替地方做决定,因而才有了以上《办法》。
我不是说《办法》一定不好,但中国有多少个县乡?一个统一的《办法》可能适合所有县乡的需要吗?县乡合并过渡后,谁为基层公共服务的进一步丧失埋单?无论《办法》本身是否合理,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也无法改变地方职能和地方需要脱节的现状。
我并不否认,中央对地方财政承担着的义务,尤其有义务对贫困地区实现必要的转移支付。在单一制体制下,中央或许也有权确定地方政府结构的框架,但迄今为止,改革开放即意味着权力下放。在这个大背景下,最好能让地方纳税人自己决定政府规模大小和公共服务的多少,从而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结局。 (张千帆)